河北盛华化工燃爆事故一审宣判:12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1月25日,记者从张家口市委宣传部了解到,河北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燃爆责任事故一审宣传,法院认定12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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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当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案发后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情况及认罪态度,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燃爆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失职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人受伤(4名轻伤人员康复出院),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148.8606 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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