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8年12月15日,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公司被认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含2008年),公司所得税享受10%的优惠,即所得税按15%的比例征收。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减税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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