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过程违法 舍弗勒遭大陆集团投诉

  据德国媒体报道,目前,德国家族企业舍弗勒集团并购大陆集团的行动陷入僵持阶段并有可能引发诉讼程序。大陆集团董事长曼弗雷德·魏宁谋(Manfred Wennemer)在严辞拒绝了舍弗勒集团的公开报价之后,公司董事会已决定委托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律师事务所向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写信投诉舍弗勒集团在整个并购进程中的非法行为。

  受大陆集团委托,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律师事务所在17日写给金融监管局的信中强烈要求该局阻止舍弗勒集团的非法收购计划,并且认定银行通过期权掉期业务帮助舍弗勒集团获得28%大陆集团认购期权的行为为非法。

  律师在信件中表明了自己的法律意见:首先,舍弗勒集团在公开报价书中已经承认,“我们在任何时候可以确保获得36%大陆集团的股票”,这意味着舍弗勒集团在提出公开报价之前已经在某些银行的暗地里帮助下秘密获得28%大陆集团认购期权,并有可能将它们转换成大陆集团的股票和有表决权的股份。

  因此律师认为,根据德国并购法(übernahmerecht)有关规定,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企业20%的股份一般不被视为企业并购。如果它再次取得对方20%的股份,若根据25%或者50%股份的规定虽然仍可不被视为企业并购,但根据“取得支配权”(Kontrollerwerb)的规定,如果通过两次股份购买这个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对被购买企业的支配权,第二次股份购买就应当视为企业并购,从而应该向德国反垄断当局-联邦卡特尔局进行合并申报。而舍弗勒集团提出公开报价之前已经“取得支配权”,应向反垄断当局进行并购申报,但舍弗勒集团隐瞒了上述事实。此前就有媒体透露,舍弗勒集团并购大陆集团似乎已“胜劵在握”,除了自己已买入的2.97%的股票和4.95%的认购期权之外,还通过期权掉期业务可获得的28%股权。

  律师还认为,舍弗勒集团还违反了证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中有关买进有表决权股份需进行申报的规定,同时也欺骗了公司的股东。按照德国法律,如果通过金融工具,如认购期权并以约定好的固定价格在未来买入超过规定限额股份的交易行为应当履行申报义务。通常来说如果持有某家公司的股份超过3%需进行通报,如果违反申报义务将被课以20万欧元的罚款。 但目前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从事期权掉期业务交易没有申报义务,因此银行和舍弗勒集团正是钻了法律空子。

  律师在信件中指出,那些帮助舍弗勒集团获取28%大陆集团认购期权的银行也是违法的,目前来看有多达九家国内外银行参与了帮助舍弗勒集团获得28%大陆集团认购期权。但专家认为,问题是没有一家银行为舍弗勒集团进行的调期交易额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上限,因此德国金融监管局很难认定这些银行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德国金融监管局仍可以深究,这些银行是否存在“一致行动” (acting in concert),如果确实存在这种“一致行动”,这些银行就难逃罪责。

  据说,目前那些暗地里帮助过舍弗勒集团的银行都十分紧张,因为面对德国金融监管局可能的调查它们显得比较被动。如舍弗勒集团的老客户关系行-德意志银行的合规办公室正在研究上述期权调期交易的法律问题,并有可能把它手里掌握的大陆集团认购期权转让掉。

(来源:中国轮胎商务网/news/2008/7-18/11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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