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4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葡萄牙语:pneus novos de borracha para automóveis de passageiros)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1.25-1.77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征税详情见附表)。
涉案产品为65和70系列汽车轮胎,轮辋尺寸为13英寸和14英寸,轮胎宽度为165毫米、175毫米和185毫米,涉及南共市税号4011.10.00项下的产品。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7月10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参见巴西外秘书处2008年第46号公告)。2009年9月9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7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参见巴西外贸委员会2009年第49号决议)。
2012年8月24日,巴西对外贸易秘书处发布2012年第3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3年7月2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3年第56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的反倾销税为1.08-2.17美元/千克。
2018年7月27日,巴西对外贸易秘书处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对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7月25日,巴西经济部发布第505号法令,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收的反倾销税为1.25-1.77美元/千克。
2024年7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应巴西轮胎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Nacional da 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5年2月1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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